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訂)》的通知
甘建質〔2019〕168號
各市州建設局、甘肅礦區(qū)建委、蘭州新區(qū)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全省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方便服務企業(yè),根據《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等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規(guī)定,我廳對《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甘建設〔2005〕40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訂)》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甘建設〔2005〕402號)同時廢止。
附件:《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19年修訂)》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9年5月7日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
(2019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申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以及與質量檢測相關 的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下簡稱質量檢測), 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 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對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對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 本規(guī)定所稱檢測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 和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實施有償服務并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 鑒證類中介機構。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對全省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檢測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可由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第四條 檢測機構依據資質標準規(guī)定申請相應資質,經審 查合格取得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yè)務范圍,分為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和專項檢測機構資質。 檢測機構相應類別的業(yè)務范圍和資質等級標準見附件 1、2。
第六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內設建筑業(yè)試驗室是企業(y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不納入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其出具的試 驗報告不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七條 申請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應同時取得建筑工程見證取樣檢測甲級資質、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專項檢測甲級資質。 取得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可接受 委托,并向委托方提供有關結構安全性、使用安全性及結構耐 久性等方面的有效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第八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前,應取得獨立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并在30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xù)。
第九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升級及增加檢測類別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見附件 3); (二)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書原件及 復印件; (四)檢測機構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 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資質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崗 位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滿足檢測工作要求的設 施環(huán)境的有效證明; (七)檢測機構的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期間可對申請人的檢測能力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頒發(fā)相應類別的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省住房和城 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 3 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或以其 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 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提出變更申請,報送有關變更證明資料,辦理變更手續(xù);破 產、歇業(yè)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yè)務的,應當在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15日內將資質證書交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資質審批部門提出資質延續(xù)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資質審批部門按現行資質標準復查合格后,換發(fā)新證;逾期未申請延續(xù)的單位,資質證書自行作廢。 檢測機構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向原發(fā)證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應 當依法辦理檢測機構的資質注銷手續(xù):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的; (二)檢測機構破產、歇業(yè)的;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回、吊銷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業(yè)務的。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從業(yè)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在質 量檢測、施工、監(jiān)理或相關單位從業(yè) 1 年以上,由具有專業(yè)培 訓能力的培訓機構培訓不少于24 學時,理論知識、實際操作經 培訓機構考核合格,頒發(fā)統一的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檢測工作。 檢測人員的上崗資格實行動態(tài)管理,各市(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檢測人員的日常監(jiān)管。對已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在日常監(jiān)管過程中發(fā)現有不履職盡 責等不良行為的,責令整改;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 定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檢測人員,吊銷考核合格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參加質量檢測人員考核。 檢測人員遺失考核合格證書,應當向原發(fā)證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章 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 定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業(yè)務,不得無證或超越資質標準范圍承攬業(yè)務。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行業(yè)及本省頒布的有關規(guī)范、規(guī)程、技術標準和檢測合同開展檢測工作,出具的檢測報告必須科學、公正,檢測數據、結論和 報告應當真實、準確,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結論和報告承擔 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jiān)制建設工程 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第二十條 質量檢測業(yè)務委托方與檢測機構應簽訂書面合同,委托方對委托試件及事實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明示、暗示 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偽造、篡改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fā)生爭議的, 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 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fā)現的建設單位、 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在24 小時內書面報告監(jiān)督該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二十三條 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進行現場踏勘、收集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確定鑒定檢 測目的、范圍和內容,制定方案后方可進行現場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向委托單位出具鑒定檢測報告。鑒定單位可依據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進行結構性能可靠性的鑒定。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檢測資料檔案管理 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 一連續(xù)編號歸檔,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檢測臺賬和單獨的檢測不合格項 目臺帳。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檢測報告采用全省統一編制的取樣單、記錄單、委 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全省統一的計算機管理軟件對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二)對實行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加蓋“見證取樣送檢”專用章; (三)地基基礎檢測和主體結構檢測、建筑結構可靠性鑒 定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筑幕墻及門窗工程檢測、建筑節(jié)能檢測、室內環(huán)境質量檢測的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檢測依據、 檢測方法、取樣方式及部位、檢測內容、評定結果及其它相關記錄和技術資料; (四)檢測報告應有檢測、審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技術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和計量認證章(CMA 章);多 頁檢測報告應在側面騎縫處加蓋檢測專用章。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以及內容不全的, 不得作為工程質量評定依據。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跨地區(qū)承接檢測業(yè)務時,應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支 付檢測費用,不得任意抬價和壓價,無收費標準的項目可以按 照合同約定收費。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工作及檢測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檢測機構或檢測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同時通過公眾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轄區(qū)內從事檢測業(yè)務的檢測機構進行日常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jiān)督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檢查措施: (一)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和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二)要求檢測機構或委托方提供相關的資料; (三)就有關監(jiān)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五)發(fā)現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市(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檢測機構資質條件達不到標準 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的,上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 投訴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受理社會對檢測機構的投訴。對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依據規(guī)定權限對 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超出權限的上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于 30 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各地不得設置規(guī)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檢測機構到本地區(qū)從事質量檢測。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檢測機構和委托方以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 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規(guī)定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 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罰則進行處罰。檢測機構在申請增加檢測類別及升級之前一年內因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原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甘建設〔2005〕402 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檢測業(yè)務范圍
2.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標準
3.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附件1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質量檢測業(yè)務范圍
見 證 取 樣 檢 測
一、建筑工程檢測
(一)甲級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材、鋼筋(含焊件與機械連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電線、電纜、預應力鋼絞線、鋼芯鋁絞線、錨夾具檢驗;
3、砂、石常規(guī)檢驗、氯離子、堿活性檢驗;
4、砌墻磚、空心砌塊、加氣混凝土砌塊、輕質隔墻板及外墻飾面磚等墻體材料檢驗;
5、砂漿、混凝土配合比和試塊強度檢驗;
6、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混凝土物理力學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劑、摻合料檢驗;
7、簡易土工試驗(擊實試驗、含水率、比重、容重、液塑限、干密度);
8、防腐材料、氣硬性材料檢驗;
9、鋼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學分析,鋼材光譜分析;
10、建筑管材檢測;
11、金屬材料金相檢驗;
12、設備及管道的防腐層電火花檢漏。
(二)乙級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含焊件與機械連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3、砂、石常規(guī)檢驗;
4、砌墻磚、空心砌塊、加氣混凝土砌塊、輕質隔墻板檢驗;
5、砂漿、混凝土配合比和試塊強度檢驗;
6、防水材料常規(guī)項目檢驗;
7、簡易土工試驗(擊實、含水率、干密度);
8、混凝土抗?jié)B性能檢測。
二、市政工程檢測
(一)甲級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含焊件)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3、砂、石常規(guī)檢驗;
4、砌墻磚、小型空心砌塊及道路人行道磚檢驗;
5、砂漿、混凝土配合比和試塊強度、抗凍、抗?jié)B檢驗;
6、結構混凝土:強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鋼筋位置及保護層厚度、表觀及內部缺陷;
7、無機結合料穩(wěn)定材料:無側限抗壓強度、水泥或石灰劑量、配合比設計、石灰有效鈣鎂含量、粉煤灰細度、粉煤灰燒失量;
8、土:顆粒級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9、道路結構層材料回彈模量、橡膠支座、伸縮縫、鋼鉸線、預應力錨具、夾具及張拉設備等項目檢驗;
10、瀝青和改性瀝青常規(guī)性能檢驗,粗集料粘附性試驗、抗剝落劑性能評價;
11、瀝青混合料空隙率、馬歇爾穩(wěn)定度、浸水穩(wěn)定度、流值、礦料級配、含油量、標準密度、理論密度等項目檢驗;
12、瀝青混合料配合比設計;
13、瀝青混合料車轍試驗、凍融、析漏、飛散試驗、水損性能試驗等項目檢驗;
14、水質、鋼材、石灰化學分析。
(二)乙級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含焊件)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3、砂、石常規(guī)檢驗;
4、砌墻磚、小型空心砌塊及道路人行道磚檢驗;
5、砂漿、混凝土配合比和試塊強度檢驗;
6、瀝青常規(guī)性能檢驗;
7、瀝青混合料空隙率、馬歇爾穩(wěn)定度、浸水穩(wěn)定度、流值、級配、含油量、標準密度、理論密度檢驗等;
8、瀝青混合料配合比設計;
9、無機結合料穩(wěn)定材料:無側限抗壓強度、水泥或石灰劑 量、配合比設計、石灰有效鈣鎂含量、粉煤灰細度、粉煤灰燒 失量;
10、土:顆粒級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11、水質分析;
12、混凝土抗?jié)B性能檢測。
專 項 檢 測
一、巖土工程檢測
(一)甲級
1、巖體及覆蓋層砂土卵礫石等原位大型試驗:抗剪強度試驗、變形試驗、載荷試驗、原位滲透變形試驗、靜力觸探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標準貫入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旁壓試 驗、扁鏟側脹試驗、現場直接剪切試驗、波速測試、巖體原位應力測試、激振法測試;
2、巖石物理力學性質試驗及抗凍性試驗及評價,巖石薄片鑒定;
3、土石壩壩殼填筑料、反濾料、碎(礫)石料的物理力學性質試驗及水理性試驗;
4、各類土料(地基土料、防滲土料、特殊土)的物理、力學性質試驗、土化學試驗;
5、水質簡分析;
6、水、土對混凝土及鋼筋的腐蝕性分析和判定;
7、天然建筑材料粗、細骨料的常規(guī)全分析、堿活性檢驗分析評價、凍融損失率、化學分析;
8、錨桿(索)質量檢測:拉拔、長度、孔內砂漿飽和度;
9、地基基礎的檢驗和監(jiān)測、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的監(jiān)測、地下水的監(jiān)測;
10、墊層、灰土擠密樁檢測。
(二)乙級
1、地基土及防滲土料的物理性、力學性、水理性試驗;
2、巖石常規(guī)物理、力學性質試驗;
3、土、水對混凝土腐蝕性的分析;
4、天然建筑材料粗、細骨料的常規(guī)簡分析。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檢測
(一)甲級
1、建筑工程檢測甲級資質業(yè)務;
2、地基與基礎檢測:樁的承載力檢測(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單樁水平靜載試驗、高應變法),樁身完整性檢測(低應變法、聲波透射法、鉆芯法),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檢測,土工試驗(擊實試驗、含水率、壓縮性、濕陷性等)、標貫、靜力觸探、動力觸探等原位試驗;
3、混凝土結構檢測:混凝土強度檢測、混凝土保護層檢測、混凝土鋼筋探測、混凝土構配件結構性能檢測、混凝土裂縫與缺陷檢測、混凝土預埋件、后置埋件、植筋、螺栓等力學性能檢測、結構構件靜、動載試驗;
4、砌體結構檢測:砌筑塊材檢測、砂漿強度檢測、砌體結構裂縫、變形、構造等性能檢驗、砌體強度原位檢測。
(二)乙級
1、建筑工程檢測乙級資質業(yè)務;
2、混凝土強度檢測;
3、砌體強度檢測;
4、混凝土鋼筋探測;
5、混凝土保護層檢測;
6、地基基礎檢測: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樁身完整性(低應變或聲波透射法、鉆芯法)。
三、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材強度檢測;
2、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3、鋼結構螺栓連接檢測(強度、扭矩系數、抗滑移系數);
4、鋼結構垂直度檢測;
5、鋼構件原位試驗;
6、鋼結構振動測試;
7、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8、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9、鋼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
四、建筑節(jié)能檢測
1、保溫材料導熱系數、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檢測;
2、外墻保溫板材與基層的粘接強度現場拉拔試驗,錨栓錨固力現場拉拔試驗;
3、外墻傳熱系數、外墻節(jié)能構造現場實體、外門窗氣密性現場實體檢測;
4、通風與空調的風機盤管供冷量、供熱量、風量、出口靜壓、噪聲及功率,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及管網的絕熱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吸水率;
5、配電與照明電線、電纜的截面、每芯導體電阻值檢測。
五、建筑幕墻及門窗工程檢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
2、水密性;
3、風壓變形性能;
4、層間變位性能;
5、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六、建筑智能檢測
1、建筑設備監(jiān)控系統檢測;
2、綜合布線系統檢測;
3、安全防范系統檢測;
4、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檢測;
5、電源及接地系統檢測。
七、建筑工程室內環(huán)境質量檢測
(一)甲級
1、土壤氡濃度檢測;
2、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和有害污染物含量檢測;
3、室內空氣中氡、甲醛、苯、氨及 TVOC 濃度檢測。
(二)乙級
1、土壤氡濃度檢測;
2、室內空氣中氡、甲醛、苯、氨及 TVOC 濃度檢測。
八、市政橋梁(隧道)工程檢測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含焊件)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3、砂、石常規(guī)檢驗及磨耗值、磨光值、沖擊值、堿活性和石料的單軸抗壓強度檢驗;
4、砂漿、混凝土配合比和試塊強度檢驗;
5、混凝土物理力學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劑、摻合料檢驗;
6、瀝青常規(guī)性能檢驗;
7、瀝青混合料空隙率、馬歇爾穩(wěn)定度、浸水穩(wěn)定度、流值、級配、含油量、標準密度、理論密度檢驗等;
8、瀝青混合料配合比設計;
9、無機結合料穩(wěn)定材料:無側限抗壓強度、水泥或石灰劑量、配合比設計、石灰有效鈣鎂含量、粉煤灰細度、粉煤灰燒失量;
10、土:顆粒級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11、預應力鋼絞線、鋼芯鋁絞線、錨夾具檢驗;
12、土工合成材料:拉伸強度、延伸率、撕裂強度、頂破強度、厚度、單位面積質量;
13、道路工程:壓實度、平整度、彎沉、路面厚度、車轍、摩擦系數、路面滲水、土基回彈模量;
14、結構混凝土:強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鋼筋位置及保護層厚度、表觀及內部缺陷;
15、地基基礎: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樁的承載力、樁身完整性、地表沉降;
16、橋梁隧道結構及構件:應變(應力)、變形、位移、自振特性參數(加速度、速度、振幅、振動頻率)承載力評價、隧道斷面檢測;
17、橡膠支座:抗壓彈性模量、抗剪彈性模量、極限抗壓強度、抗剪粘結性能、抗剪老化;
18、線形及幾何尺寸:橋梁的線形、幾何尺寸;
19、橋梁動載試驗、橋梁靜載試驗。
九、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
1、建筑工程檢測甲級資質業(yè)務;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檢測甲級資質業(yè)務;
3、地基基礎結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
附件 2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標準
一、各類甲級檢測資質和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專項資質基本標準
(一)獨立法人機構;
(二)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三)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5年以上質量檢測、設計、施工或監(jiān)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專業(yè)技術高級職稱、5 年以上質量檢測、設計、施工或監(jiān)理工作經歷,質量負責人、審核人具有專業(yè)技術中級以上職稱、3 年以上質量檢測、設計、施工或監(jiān)理工作經歷;
(四)檢測機構有質量檢測、施工、監(jiān)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 10 人,邊遠縣 (區(qū))的可不少于 6 人。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 4 人,邊遠的 縣(區(qū))的可不少于 3 人;
(五)具有與開展相應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試驗場所及儀器設備;
(六)檢測機構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等。
二、各類乙級檢測資質和未分級專項檢測資質(不含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專項資質)基本標準
(一)獨立法人機構;
(二)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三)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3 年以上質量檢測、設計、施工或監(jiān)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 有專業(yè)技術中級職稱、3 年以上質量檢測、設計、施工或監(jiān)理工作經歷,質量負責人、審核人員具有專業(yè)技術初級職稱、2 年以上質量檢測、設計、施工或監(jiān)理工作經歷;
(四)檢測機構有質量檢測、施工、監(jiān)理或設計經歷,并 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 10 人,邊遠縣 (區(qū))的可不少于 6 人。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 4 人,邊遠的 縣(區(qū))的可不少于 3 人;
(五)具有與開展相應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試驗場所及儀器設備;
(六)檢測機構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甲級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市政橋梁(隧道)工程甲級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標準外,地基 基礎和主體結構甲級檢測機構還應具有 1 名注冊巖土工程師和1 名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鋼結構工程檢測、市政橋梁(隧道)工程檢測機構還應具有 1 名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